案情简介:2012年,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为现金交付实际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并提前预扣了利息,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通过信用卡在ATM机上分三次直接还款给出借人,但是没有将借条收回。后自称出借人的第三方拿着写有借款人名字的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才想起当初签订的借款合同上只有借款人的名字及签字,出借人一栏是空白的,且没有出借人的签字。
承办经过:我所接受借款人的委托,看过起诉状、证据材料结合宁波法院一般审理规则,我们认为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否则法院会认定出借人是现金交付的,毕竟金额不大,只有几万块钱。而借款人除了一段其母与案外人的电话录音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显然仅凭当事人手中这段电话录音是无法形成完成证据链的。后经过做询问笔录,询问当事人及其父母、担保人,我们觉得当事人的话可信。遂向经办法官要求做测谎鉴定。经办法官经过询问电话录音的另一当事人、出借人,认为出借人对借款的经过描述确实有不符合常理之处,在出借人同意的情况下,经办法官打算借助测谎仪确定到底谁在撒谎。结果公安机关测谎显示我方当事人说谎值在实话值域内,对方当事人说谎值在谎话值域内,经办法官结合案外人与当事人母亲的电话录音,认为我方当事人辩称的可信度更高。故作出驳回出借人起诉的裁定,同时指出该案涉及虚假诉讼,建议我方当事人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该案件金额不大经过也并不复杂但却历时近两年且经过一审、二审。造成这种局面虽然有对方的恶意但关键是当事人过于信任对方才造成了这种局面。返还借款收回借条或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是常理,否则只能是自己哑巴吃黄连,毕竟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
承办单位:浙江和诚震旦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宋继红、杨锐